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勞小字第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曹庭毓曹庭毓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花勞小字第6號

原告
黃祈昌
被告
恩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玲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勞小字第6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下午3時19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林其賢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鷹平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