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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25號

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鍾志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5號

原告
馥邑京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淑惠
被告
全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毓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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