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玉勞小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沈培錚沈培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玉勞小字第1號

原告
鄭珍蓁
被告
幸福農產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懷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玉勞小字第1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莊月娟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貳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