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小字第295號原 告 陳宇宏 被 告 桔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毓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7年度花小字第2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管轄。又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要件事實,係以被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未妥為保管其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其侵權行為地亦應在被告營業所所在地。至於原告受電話詐騙乃第三人之不明詐騙集團人員所為,與本件被告遭訴侵權行為事實不同一,附此敘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