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22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228號

原告
陳阿福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在臺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稱不當得利發生地及損害地在花蓮縣,認本院有管轄權云云,然與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不符,且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