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22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228號
- 原告
- 陳阿福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 被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在臺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稱不當得利發生地及損害地在花蓮縣,認本院有管轄權云云,然與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不符,且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