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楊碧惠
- 當事人陳阿福、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228號原 告 陳阿福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在臺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稱不當得利發生地及損害地在花蓮縣,認本院有管轄權云云,然與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不符,且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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