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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20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02號

原告
羅偉國
被告
潤和堂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煜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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