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5號
- 原告
- 馥邑京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古淑惠
- 被告
- 全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毓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