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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陳裕涵

  • 原告
    游麗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19號原   告 游麗玲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鄭道樞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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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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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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