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19號原 告 游麗玲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鄭道樞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