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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6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62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送達代收人
陳宥嘉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陳國宏與被告謝瑞涼即長運工程行間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昆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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