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8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84號
- 原告
- 傅壽華即名爵企業社
- 被告
- 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鈞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51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