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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5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50號

原告
鄭珍蓁
被告
幸福農產品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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