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沈培錚
- 原告鄭珍蓁
- 被告幸福農產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50號原 告 鄭珍蓁 被 告 幸福農產品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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