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5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50號
- 原告
- 鄭珍蓁
- 被告
- 幸福農產品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5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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