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88號原 告 陳立弘即陳長鴻 被 告 薪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01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