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8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88號

原告
陳立弘即陳長鴻
被告
薪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01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