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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 原告
    陳立弘即陳長鴻
  • 被告
    薪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88號原   告 陳立弘即陳長鴻 被   告 薪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01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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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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