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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95號

原告
蘇文民
被告
金旺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豹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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