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9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95號
- 原告
- 蘇文民
- 被告
- 金旺石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逸豹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