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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77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鍾志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770號

原告
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金湖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
被告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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