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建簡字第3號
- 原告
- 叡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晋國
- 被告
-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104年11月30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等語。惟依兩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第二十五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均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既就工程承攬契約之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據前述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