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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楊碧惠
  • 法定代理人
    張雲翔

  • 上訴人
    被告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黃喜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27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8月21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8,265元,此項通知已於108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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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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