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楊碧惠
- 法定代理人張雲翔
- 上訴人被告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黃喜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27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8月21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8,265元,此項通知已於108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妍汝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