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玉小字第12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玉小字第128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被告
- 羅傳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傳萱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該裁定業於108年11月13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2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