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勞簡字第1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勞簡字第14號

原告
吳鴻偉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林金明 (住居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原告對被告八方聯合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起求工資,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撤回對八方聯合工程有限公司之起訴,並追加林金明為被告,稱會於一週內陳報林金明之住居所,經本院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被告林金明之住居所,有起訴狀、筆錄可參(卷4、20頁反面),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