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原小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花原小字第36號原 告 山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訴訟代理人 宋孟原 被 告 張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原附民字第74號),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59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