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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楊碧惠

原告
叡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晋國
被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104年11月30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等語。惟依兩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第二十五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均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既就工程承攬契約之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據前述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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