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救字第15號聲 請 人 邱志宏 相 對 人 吳栓慶即大慶金屬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案號:本院108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節,業據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各1份以為釋明,且有本院所調取之本 院108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民事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