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救字第1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救字第15號
- 聲請人
- 邱志宏
- 相對人
- 吳栓慶即大慶金屬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案號:本院108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節,業據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各1份以為釋明,且有本院所調取之本院108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民事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