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沈培錚
- 當事人Christopher A. Juarana、石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Christopher A. Juarana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石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韋欽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108年度花補 字第154號),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審查決定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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