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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209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209號

原告
沅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炎宗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告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縈心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賴汯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2月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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