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2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鍾志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花簡字第248號

原告
巨揚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維
被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2之票面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及各自如附表編號1、2之利息起算日欄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以其對被告有下列金錢債權,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裁定准許後,被告依法聲明異議,原聲請視為起訴。據其主張略以: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然經原告依法提示後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2,286元,及自如附表「原告請求利息起算日」欄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民事聲明異議狀陳稱:兩造間應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爰對此提出異議等語。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提示系爭支票遭退票等節,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花蓮縣分所退票理由單2紙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7頁)。經查,由原告所提之上開資料觀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支票發票人記載為被告,受款人為原告,且原告已於附表編號1、2所示「提示及退票日」欄所示日期為提示而未獲付款,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之票面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自屬有據,再者,就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票款請求之利息起算日部分,查原告係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之「提示及退票日」欄所示之日期為系爭支票之付款提示,惟遭退票,故依上開規定,原告本件就該2張支票得請求給付之票款金額利息起算日應自各張支票付款提示日即附表編號1、2之「提示及退票日」欄即「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各日期起算之利息,又原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利息起算日部分,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為108年2月28日即票載發票日,已逾上開範圍,自非有據,據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諭知被告如為原告預供相當之金額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新│票載發票│提示及退票│原告請求利│利息起算日  │
│號│        │          │臺幣)      │日(民國│日(民國)│息起算日(│(民國)    │
│  │        │          │            │)      │          │ 民國)   │            │
├─┼────┼─────┼──────┼────┼─────┼─────┼──────┤
│1 │洲義營造│KB0000000 │30,711元    │108年2月│108年3月4 │108年2月28│108年3月4日 │
│  │有限公司│          │            │28日    │日        │日        │            │
├─┼────┼─────┼──────┼────┼─────┼─────┼──────┤
│2 │洲義營造│KB0000000 │111,575元   │108年3月│108年3月15│108年3月15│108年3月15日│
│  │有限公司│          │            │15日    │日        │日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