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49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94號
- 上訴人
- 左玉琴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俊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3,992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核上開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