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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49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94號

上訴人
左玉琴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俊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3,992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核上開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49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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