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22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226號
- 原告
- 揚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樁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玖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