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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22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226號

原告
揚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樁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玖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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