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41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417號
- 原告
- 安閎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雀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信任即信泰室內裝
修工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信任即信泰室內裝修工程企
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參佰捌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