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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4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417號

原告
安閎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雀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信任即信泰室內裝

修工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信任即信泰室內裝修工程企

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參佰捌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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