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11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112號
- 原告
- 劉美
- 被告
-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道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以109年度花補字第63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