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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4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碧惠

原告
楊生財
被告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30,497元,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函、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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