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陳裕涵
- 原告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66號原 告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凱即藤本商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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