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李可文
- 法定代理人江振慶
- 當事人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69號原 告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庭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納調解裁判費壹仟元,尚需補繳參仟參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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