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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5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育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505號

原告
柯漢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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