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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7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7號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發鋼鐵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鑫發鋼鐵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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