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7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發鋼鐵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鑫發鋼鐵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