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1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125號
- 原告
-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宜
- 訴訟代理人
- 邱顯鎮
- 被告
- 威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名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轉管轄前來(108年度桃小字第2832號),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845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