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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1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125號

原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訴訟代理人
邱顯鎮
被告
威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名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轉管轄前來(108年度桃小字第2832號),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845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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