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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1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112號

原告
劉美
被告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道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以109年度花補字第63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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