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出資額移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簡字第458號原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林克儒 被 告 唐自仁 被 告 唐如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出資額移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唐自仁移轉獨資商號宏恩眼鏡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 號)出資額予被告唐如逸應予撤銷,獨資商號宏恩眼鏡行出 資額應回復登記為被告唐自仁。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100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辯詞:唐自仁有欠款、退票,因為唐自仁的理財不是很好,唐自仁欠原告的費用534,000 元,有還一些,但是疫情的關係,大環境不好,生意不好,唐自仁有跟原告協商過,因為還不起這麼大的金額,所以到第3、4次就沒有辦法如期還款,而且原告當初給的還款金額設定太高,第二次協商的時候,原告還是要求進貨之前每個月要還4萬元,但是4萬元要1個星期還1萬元,要先拿1萬元 出去才能夠進貨,因為資金不足,所以沒有辦法一邊還一邊進貨,之後原告關閉協商的門,他們的業務代表說已經協商過沒有辦法再協商。唐自仁有強烈的表達想要還款。唐自仁會轉移獨資商號給唐如逸,最主要的用意就是怕被查封、假扣押,唐自仁有償還的意願,一年多來也對多家廠商包括民間借貸都有償還,希望能夠經營下去來償還,一定會還清的。唐自仁將獨資商號轉讓給唐如逸沒有對價。另外被告無法繳出訴訟費用,在原告公司初創的時候,唐自仁是花蓮第一家,希望原告可以負擔訴訟費用。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合約書、預收促銷活動合約、債務分期償還協議、本票、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等為憑(卷21至37頁),被告對於唐自仁積欠原告債務尚未清償完畢及無償將獨資商號宏恩眼鏡行出資額轉讓予唐如逸辦理登記等情均不爭執,是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前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4項定有明文。民法 第244條撤銷權之規定,乃係基於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全體 債權人之總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即撤銷權之規定,旨在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所謂害及債權,係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再按民法第244條之撤銷訴權 ,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 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 第601號判例參照),獨資商號之出資額為該商號負責人之財產。唐自仁擔任負責人之獨資商號宏恩眼鏡行出資額20萬元,於108年10月22日轉讓予唐如逸並辦妥登記,有商業登記 資本資料可參(卷37頁);而唐自仁為原告之債務人,其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其積欠原告債務金額為414,000元 ,原告已對唐自仁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05號),且唐自仁於移轉宏恩眼鏡行出資額後,名下僅有民國83年出廠之汽車1輛,此外別無其他財產(卷35頁)。唐自仁將獨資商號宏恩眼鏡行出資額移轉給唐如逸之無 償贈與行為,顯有害於原告之債權,且唐如逸於受移轉時知悉有撤銷原因(唐如逸自承獨資商號轉讓主要是怕被查封、 假扣押,卷66頁筆錄參照),原告於109年9月18日提起本件 訴訟(卷13頁),未逾一年除斥期間,故原告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及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為唐自仁名下。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暨核定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