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467號原 告 楊生財 被 告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30,497元,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0月12日送達原 告,有函、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