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26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66號
- 原告
-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凱即藤本商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凱即藤本商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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