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45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450號
- 原告
- 展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鎮宇
- 被告
- 婁玉蓮即吳媽媽包子店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