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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林育賢

  • 原告
    柯漢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505號原   告 柯漢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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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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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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