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50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505號
- 原告
- 柯漢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