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505號原 告 柯漢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