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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21號

原告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訴訟代理人
咸明儀
被告
彭瑞華即豪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57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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