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21號
- 原告
-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仁
- 訴訟代理人
- 咸明儀
- 被告
- 彭瑞華即豪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57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