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761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蔡宛芸
- 訴訟代理人
- 葉美伶
- 被告
- 游宇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938元,及其中新臺幣69,955元自民國10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花小字第76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938元,及其中新臺幣69,955元自民國10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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