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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761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敬展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游宇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938元,及其中新臺幣69,955元自民國10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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