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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建簡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鍾志雄

原告
余秀碧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謝堒源即有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羅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5月17日上午9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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