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建簡字第1號
- 原告
- 余秀碧
- 訴訟代理人
- 顧維政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謝堒源即有福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羅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5月17日上午9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