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2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2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彭駿舜即管飽美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彭駿舜即管鮑美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彭駿舜即管飽美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