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222號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22號
- 原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黎昱
- 被 告
- 彭駿舜即管飽美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彭駿舜即管鮑美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彭駿舜即管飽美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