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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25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育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
戴華一即大樹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老王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雖據其表明上訴聲明,然未據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於上開期限補正之,並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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