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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2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21號
原   告
賴啟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龍即鈞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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