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21號原 告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訴訟代理人 咸明儀 被 告 彭瑞華即豪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57元,及自民國109年1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