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31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小字第315號
- 原告
- 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曜廷
- 訴訟代理人
- 楊哲銘
- 被告
- 黃予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小字第3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欣以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記載於下: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75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