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余秀碧、謝堒源即有福工程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余秀碧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堒源即有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羅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5月17日上午9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 證,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