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李可文
- 原告陳筠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筠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勝、福企通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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