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筠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勝、福企通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花簡字第1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勝、福企通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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